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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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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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与漏诊属于医疗事故吗?怎么规定的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的缺憾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6日 来源: 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误诊与漏诊属于医疗事故吗?怎么规定的

  一、误诊与漏诊属于医疗事故吗怎么规定的

  医院误诊漏诊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鉴定,因为出现医疗事故后,都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

  可以依据第335条特别规定了医疗事故罪。该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漏诊是事故还是医疗过错

  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漏诊只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法律的角度说,医疗过错可以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混称。

  对漏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医疗事故的有关解释来看,医疗事故是由医学会组织鉴定认为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有三个条件: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三、医院漏诊应承担多少责任

  如果漏诊误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换句话说,只有漏诊误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变所致,与被告的漏诊误诊无直接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不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使存在过失行为,但只要此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漏诊误诊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还是有可能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这个赔偿标准比国务院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高出很多。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误诊与漏诊属于医疗事故吗怎么规定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法律对误诊与漏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误诊与漏诊的话,医务人员或者患者本人都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的缺憾

  11月3日,央视经济频道;经济半小时播出了一档题为的节目,称无证行医的北大学生医死了北大教授熊教授。这一消息很快被多家媒体转载,;医学生无证行医;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医学生或医学毕业生;无证行医;并非一个准确的概念,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医学生或医学毕业生可以参与临床医疗活动,只是要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而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也就是说,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完全是合法的,但所谓的;在带教老师的监督、指导;外人很难判断,就医院的内部控制而言,往往变成了医学生在实施相关临床治疗行为后由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在某些情况下,医学生事实上的独立诊疗行为,如开具处方、下达医嘱,事后由带教医师补上签名,也就成了合法行为。在不少医院,使用医学生或实习生从事医疗活动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其中的根源在于:所谓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往往是一种形式,大量的诊疗行为由实习生完成,既能使医院最大程度的降低运行成本,带教老师也减少不少工作量,如此廉价的劳动力,何乐不使用呢。实习生独立实施诊疗,有的可能是主动的,如为了增加临床实践经验和独立诊疗的能力,但不少也是被动或;被逼;的,在没有老师的指导或指导老师根本无暇监督指导的情况下,只能自己单独完成治疗。

  医学生或实习生单独行医的大量存在本身和我国医师执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有关系。规定,医学生本科毕业实习1年才能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也就是说,在最顺利的情况下,医学生毕业后从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到执业注册最终拿大医师执业证书,差不多有近2年的时间差,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法律不允许他们在医院单独行医明显是不合理的,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得到。而实践中,法律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也往往被规避或事实不被遵守,只有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实习生的所谓;非法行医;往往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医学生在校期间已有1年的临床实践,再增加1年的实习期其实也就增加了医学人才培养的周期和成本。我们认为,应允许医学生毕业当年即参加执业医生资格考试,将1年的实习期调整到通过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取得合法行医资格之后。这既是专业技术人才行业准入的普遍做法,也解决了医学毕业生执业的合法性问题。

  规定医学本科在校生实习需要在带教老师的指导和监督下参与某些医疗活动是必要的,但对所有医学生一刀切恐怕就未必合理,如临床博士研究生,本身具有较为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不允许单独实施医疗活动,十分不利于他们参与临床科研实践,特别是有的博士研究生本身就具备医师资格,但因为不是在实习医院执业注册,根据的规定,也不能单独从事医疗活动。可见, 对执业注册地点过于僵化的规定是不合理,实践中应对进修、学习等引起的执业地点变化采取直接认可的方式,承认这些情形执业的合法性。对研究生参与医疗活动也应做某些针对性的调整,以满足医疗人才培养的需要。

  因实习生诊疗引发的医疗纠纷层出不齐,并非是个案,而此次北大医院成为关注的焦点,乃在于一系列偶然因素促成的结果:死者是北大教授,身份特殊;发生在皇城根下,万众瞩目;肇事者乃堂堂北大医院,树大招风;央视报道,权威、影响面广,可以不买知名医院乃至卫生部的面子。如果说北大医院此次;牺牲;和;不幸;,能换来医院对实习管理的规范和医师执业制度的完善,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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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律师: 陈灿芳[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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