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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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 所属律所: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1200910927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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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漏诊的危害有哪些 实习医生是否非法行医?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2日 来源: 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误诊漏诊的危害有哪些

  一、什么是误诊

  误诊是指幅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其中包括:判断错误,即对疾病的判断错误。

  二、什么是漏诊

  漏诊,即对同一患者同时存在不同种疾病,医生遗漏某种疾病的诊断;延误诊断,即在应当对疾病做出诊断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三、漏误诊的危害有哪些

  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脑损伤。

  2、漏诊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润型肺结核、慢性一迁延性乙肝,仅对肺结核作出了诊断。

  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发疾病的并发症。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糖尿病治疗过程 中发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

  4、漏诊诊断治疗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即没有发现因诊断、治疗措施引起的并发症,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气胸,冠状动脉造影造成心包积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疗造成脑出血。

  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知尽能索病及诊断治疗 无关的疾病,如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诊断错误,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误诊为病毒性肝炎;乙肝同时患 有丙型肝炎仅诊断其中一种。

  8、遗漏病原诊断,肺炎、肝炎不作病原诊断。

  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四、医生误诊漏诊如何赔偿

  是否医生只要存在漏诊,就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1、过错与否取决于医务人员是否尽责

  漏诊是否属于医疗过错,其判定的标准是根据患者的症状和检查,医务人员是否作出本应能作出的诊断。若限于患者症状不典型、现有技术水平、患者本身体质特异等因素,患者的;漏诊; 当时无法做出诊断,则不能就此判定医院有过错。例如患者摔倒, 当时局部无红肿,X 线照射未明显显示,且其症状不符合拍CT 的指征,但在复诊中发现有骨裂,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医方过错需要经过医学鉴定。

  至于医院是否应当承担造成的损害责任,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的疾病若及时治疗能避免残疾,但因为医院的漏诊延误了患者治疗,医院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有的即使医生当时发现,但患者病情并未发生骨裂错位加重,治疗仍按第一次就诊医生开处的制动休息,未给患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害,患者也没有增加损失,按照我国司法审判原则,及侵权行为的过错、违法、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也不能判定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即使有过错也仅承担扩大损害部分

  医院漏诊造成患者损害, 医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由于医方的漏诊造成了患者损害的继续扩大,医院应当承担漏诊造成继续损害的部分损失。而对于因车祸造成的残疾等损害,则仍将由肇事方承担。但如果医院只是简单的漏诊,并未对患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即治疗没有受影响、损害后果没有进一步扩大,医院只需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即可。

  3、遗漏项目可在协议中加入补充条款

  我国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撒销其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欺诈、胁迫的合同。本案例在签署协议后发现存在遗漏问题,可作为补充协议款项。并不能因签署过协议即意味着一定无关,对于没有涉及的问题,双方可制定相应的补充条款。

  4、可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

  最近有这样的案例,患者车祸后影像学检查无法判断为骨折,但随后诊断又发现存在骨折, 患者追诉医院漏诊责任。这种对患者没有造成影响的情况,是否一定由医院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侵权必须构成四个要件: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有过错。

  以此推定,该案例可认定医方有过错,患者也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并不能判决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医院漏诊了,但追溯损害原因是车祸造成的, 医院漏诊与患者的车祸损害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车祸所致赔偿。但医院可进行适当的精神抚慰,具体的精神抚慰金额要看损害后果。按照北京地区标准,一般患者死亡医院全责按照10 万元给予赔偿金额,依此类推按照伤残级别从一级向下逐级递减,若没有残疾的适当补偿1000-5000元即可。

  以上就是整理得关于误诊漏诊的危害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误诊漏诊虽然有时候是不可避免的,但也会给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如果不幸发生误诊漏诊事件,需要对具体的案情作具体分析,患者与家属一定要理智维权,与医院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让法院来裁判。

实习医生是否非法行医?

  按语:实习医生单独从事治疗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如果在普通法系国家,经过当事人的上诉,上诉法院一般会就此作出判决,形成一个先例,并对该院及本辖区的下级法院形成拘束力,今后再遇到该法律争议,均须遵循该先例作出判决。由此一个法律规则也就产生了。但在我国,目前各地法院均予以回避,既不作出判决,也不向最高法院提出请示,成为一个法律空白。解决这一个问题既困难也简单。困难是在我国政治结构下,如何决定不是由法院一家说了算,至少需要与卫生部进行沟通磋商;简单是费些口舌,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但面对转型社会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靠一个一个地协商博弈、讨价还价来解决,不仅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需要,而且在整体上始终处于变动不居,难以形成一种确定的、法治化的格局。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是否需要建立一整套更有效、更低廉、更简便地形成规则的机制,使社会行为有法可据,司法审判有法可依答案恐怕是很显然的。

  11月3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了三年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女教授熊卓为在本院接受治疗后死亡的案例,报道中提到,有三名参与死者治疗的医学院学生没有行医资格,属于非法行医,一时震动全国。

  报道次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即发表声明,;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其中多次提到我院‘非法行医’,其报道内容失实……令全院教职员工感到无比震惊和愤慨!;

  后经证实,三人当时皆为实习医生,事发时均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同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公告称: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但同时要求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针对临床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

  11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副局长刘文秀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一般医院如果出现没有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给患者看病,可以断定是;非法行医;。但是作为;教学医院;的这所著名医院,出现实习医生参与治疗情况,则可能是管理不严的问题。

  同一天,在该案二审开庭当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向媒体通报,再次坚决否认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与此同时,中国医师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称医学生、实习毕业生可以在老师、医师指导下参与医疗实践,这个过程是医学教育的临床实践,并不是;非法行医;。

  11月10日,卫生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毛群安称,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生在指导老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行医。

  2007年10月,死者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为,该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今年7月,王建国因此一审赢得了诉讼,被判获赔75万余元。不过,对于原告所称的该医院;非法行医;问题,法院判决书中并未涉及。

  至此,舆论风波中的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变得越发扑朔迷离。

  此;法;非彼;法;

  按照我国的执业医师制度,医生行医必须拥有两证,首先要通过考试获得医师资格证,然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

  1999年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在上述案例中,三人中有一人当时考取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但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另外两人则两证全无。三位实习医生均有参与治疗,并在病历留下多处独立签名。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卫生法学者卓小勤认为,根据上述法律,在医院实习的学生只要参与治疗,确定无疑构成非法行医。

  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向媒体出示他所掌握的北大第一医院;非法行医;的证据。 图/CFP

  然而,看似并不存有争议的;非法行医;,又缘何被卫生部、事发医院和中国医师协会相继否认

  事实上,迄今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何为;非法行医;明确定义。卫生部尽管屡屡发起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同样也没有以正式文件定义何为;非法行医;。人们习惯性地认为,非法行医只存在于一些江湖游医身上,而公立医院不存在;非法行医;。

  北京律师陈志华认为,通常所说的;非法行医;,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另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第一次出现在国家法律中,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律师栾晓丽说,随着两年后的执业医师法出台,;非法行医;涵义也有所变化,非法行医除了可以指;非法行医罪;,也可以指违反执业医师法中的行为。

  ;批复;VS;法律;

  2007年,在广州某医院发生一起实习医生开错药方致一名四岁儿童死亡之后,中山大学曾紧急发布一份,称实习医生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没有行医资格,代签医嘱属于非法行医,呼吁切不可因一时方便越权处理病人或代签名。

  北京律师孙万军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其所代理的三起患者状告一家三甲医院的官司中,医院均存在无证实习医生行医现象,有一起参与治疗的无证人员多达34人。

  无医师执业证行医即视为非法行医,尽管这一点在法律界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同样情况下的实习医生行医如何定性,在卫生部门眼中却要复杂得多。

  事实上,由实习医生行医引发的医疗纠纷存在已久。由于其特殊性,地方卫生局曾多次就相关问题向卫生部请示,而卫生部也曾多次作出批复。

  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医疗诉讼中,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原、被告均以卫生部的两个批复作为起诉和辩解依据。

  2005年,卫生部在对河南省卫生厅的批复中表示,医学专业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2007年,卫生部又在对甘肃省卫生厅的批复中称:已取得,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有原告依据卫生部2005年的批复,认为在死者的医学文书上均有单独签名的实习医生,构成非法行医;医院方则依据卫生部2007年的批复说,实习医生不属于非法行医。

  法律人士认为,卫生部对甘肃省卫生厅的批复,实质上为实习医生无证行医开了绿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卫生部的上述批复与执业医师法规定相悖,由于执业医师法是国家法律,批复仅仅是卫生部文件,两者发生矛盾,显然应该以前者为准。

  在周光权看来,公立医院的实习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可以成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主体。他认为,与江湖游医相比,公立医院里的非法行医现象欺骗性更强,危害更大。

  一位状告医院的女士曾面对电视镜头,直称北京三甲著名医院为;红帽子底下开黑店;。

  今年1月,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同颁布,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行医作出明确规定,认为其可以参与临床诊疗活动,但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并且,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而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的四起涉及一家著名医院的医疗纠纷中,皆存在实习医生在多份医疗文件上单独签名。一位死亡者的家属认为,这是因为其中病历被篡改,科室领导和有关医师不敢承担责任,所以拒绝签字。

  但是,在法律人士看来,实习医生毕竟已经成年,既然独自签名,就必然意味着要对其负责。周光权特别指出,对于实习医生的非法行医,无论触及刑法还是行政法,医院管理者和临床带教老师均应承担重要责任。

  谁来认定;非法行医;

  到底由谁来认定到底有没有构成非法行医

  2006年11月20日,19岁的女大学生刘莉在入住北大医院3天后死亡。其母周凤英后来发现有三名无证实习医生参与了对刘莉的治疗,遂以;非法行医;为由向西城区卫生局反映。

  2007年12月6日,西城区卫生局答复:三名学生均是在该医院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参与了对患者刘莉的临床工作。其对刘莉的诊治行为并无法律法规之依据认定属于;非法行医;,但对其未能及时严格执业医师签字制度一事,我局已另行查处。据记者了解,当周凤英从西城区卫生局拿到这份答复书后,曾欲跳楼抗议,幸被工作人员阻止。

  而同样的案例,王建国向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举报后,后者的复函称,确认三名参与对其妻子治疗的实生医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且未发现病历记载中有上级医生的签字,违反了卫生部的批复。但同时认为,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按照行政处罚法,仅就医院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2007年10月,王建国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为,该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今年7月,王建国因此一审赢得了诉讼,被判获赔75万余元。不过,对于原告所称的该医院;非法行医;问题,法院判决书中并未涉及。

  大学生死者刘莉的母亲周凤英也赢得了官司,医院被判赔偿50余万元。不过,对于原告提出对医院;非法行医;的确认,法院均予以驳回,在判决书中,法院针对律师使用了如下用语:对于原告代理人在本院多次释明;非法行医;并非本案审查之事实的前提下,仍一再持该观点阻挠司法鉴定程序正常进行,对此干扰诉讼之行为,本院予以严厉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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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广州医疗损害赔偿律师
律师: 陈灿芳[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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